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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9月1日施行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4-04-29  来源:互联网  作者:纸引未来
核心提示:
8月19日,黑龙江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于9月1日起施行。

《条例》明确,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国有重点林区、垦区主管部门负责所管理区域的森林防火工作,承担相应的森林防火责任;划定了森林防火区、高火险区,规定全省森林防火期为每年3月15日-6月15日、9月15日-11月15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调整森林防火期;明确了森林防火责任单位的义务;森林防火区内的旅游景区管理机构或者经营单位,在门票上应当印制森林防火提示语,并应当对游客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在景区入口处、沿线森林防火重点部位以及各类商业网点,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火设施、器材,及时组织清除可燃物;森林防火经费主要用于森林火灾的预防、扑救和基础保障等工作。

黑龙江是森林资源大省、国家重点林区之一。长期以来,黑龙江没有专门规范森林防火工作的地方性法规。《黑龙江省森林防火条例》草案历时两年多完成,并于今年5月16日黑龙江省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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