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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款35万!造纸厂坚决不能干这种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09  来源:华印纸箱   责编:鸿雁
核心提示:日前,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环境保护局对福鼎市百瑞纸业有限公司做出了处罚。因百瑞纸业有生产线未经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以及其他不符合环保的原因,公司被环保局罚款35万元。环保检查越来越严,请大家不要再以身涉险!
   纸引未来网讯 日前,福建省宁德市福鼎市环境保护局对福鼎市百瑞纸业有限公司做出了处罚。因百瑞纸业有生产线未经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以及其他不符合环保的原因,公司被环保局罚款35万元。环保检查越来越严,请大家不要再以身涉险!
 
  环境违法事实与证据
 
  2018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1.新增圆网造纸机2200型生产线未经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2.部分碎浆废水由雨水井经雨水管道排入照兰溪。经采样检测,你公司雨水排放口水样的化学需氧量浓度为388mg/L;氨氮浓度为60.1mg/L;总氮浓度为70.0mg/L,均超过《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35/1310-2013)表1废纸制浆和造纸企业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80 mg/L、氨氮:8mg/L、总氮:12 mg/L)。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关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关于“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
 
  鉴于此,我局于2018年8月6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责改字〔2018〕26号),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放超标污水行为。2018年8月17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责改字〔2018〕30号),责令你公司于2018年9月30日前完成圆网造纸机2200型生产线环保验收工作。
 
  2018年9月5日,我局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8〕36号),明确告知你公司依法有权要求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2018年7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法律上主体身份;
 
  ■2018年7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授权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受委托人身份合法;
 
  ■2018年7月27日我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附图,证明执法人员2018年7月27日在你公司现场检查;
 
  ■2018年7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和采样取证登记单证明你公司厂房厂址、生产车间状况、生产设备、现场碎浆废水排放及监测人员现场采样情况;
 
  ■2018年7月27日你公司提供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1)第11号)复印件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鼎环验(2011)19号)复印件证明你公司申请验收的生产线;
 
  ■2018年8月1日福鼎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鼎环保站(2018)第152号]证明你公司部分碎浆废水由雨水井经雨水管道超标排放至照兰溪;
 
  ■2018年8月1日和2018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公司新增圆网造纸机2200型生产线未经环保验收于2012年底投入生产;
 
  ■2018年8月6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责改字〔2018〕26号);
 
  ■2018年8月17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责改字〔2018〕30号);
 
  ■2018年9月5日我局《送达回证》证明你公司于当日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鼎环罚告字〔2018〕36号)。
 
  你公司在收到我局告知书后,于2018年9月5日向我局提交《申请报告》,提出陈述和申辩,申请减轻处罚。经查,我局认为:
 
  你公司提出“新增圆网造纸机2200型生产线已经着手验收,正在准备相关资料”和“我司积极的整改态度和难以存活经营状态”等申辩理由,均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减轻处罚情形,决定不予采纳,维持原处罚决定。
 
  行政处罚的依据和种类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关于“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你公司新增圆网造纸机2200型生产线未经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即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款人民币2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关于“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对你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综上,决定对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责令按照我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鼎环责改字〔2018〕26号、鼎环责改字〔2018〕30号)的要求,落实整改;
 
  ●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伍万元(两项违法行为的罚款合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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