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过对整个案件所有证据分析发现,双方在合作中很久不签订合同,经常是通过电话和邮件方式对定做产品的型号、数量、价款进行约定,双方在交接货物过程中存在库管不签字现象,可以说经营活动十分不规范,从证据的角度上说存在瑕疵。律师建议印刷公司先找到常年代表副食品公司的负责人对五年来所有的供货明细单,以及印版制作明细进行核对并签字,完善所有证据手续。
2014年12月,印刷公司向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副食品公司支付货款以及印版费用共计43万余元,并要求其承担利息损失。提起诉讼同时,印刷公司还提出财产保全,查封副食品公司的账户。法院于2015年1月依法开庭审理该案,审理过程中,副食品公司提出,印刷公司方提交的供货明细没有加盖单位公章,且该负责人已经离职,其签字认可的事实不能成立,以及很多收货的单据没有单位库管人员签字,版费的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印刷公司方逐一否定了副食品公司的答辩理由。法院最后判决,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对货款的认定根据双方认可收货凭证显示,被告仍有23万元的货款没有支付,对于印版费方面,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其单品每年货值达到10万元,故该印版制作费应当由被告承担。综上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以及印版制作费共计39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