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决定》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予以放宽,不再对厂房建筑面积和注册资本做硬性规定。此外,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管理也做出改变,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删除。


《决定》对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予以放宽,不再对厂房建筑面积和注册资本做硬性规定。此外,对外商投资印刷企业的管理也做出改变,将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从事出版物、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从事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人民币。”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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