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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丰县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启动

互联网

2016-12-05 15:18

   为促使企业减少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提高VOCs污染控制技术,改善生态环境质量,根据《关于印发江苏省挥发性有机物排污收费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精神,丰县从2016年12月1日起在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大行业的七个行业小类开展VOCs排污费征收试点工作。

    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3.6元;2018年1月1日起,VOCs排污费征收标准为每污染当量4.8元。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指特定条件下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的统称。具有挥发性的有机化合物主要包括非甲烷总烃(烷烃、烯烃、炔烃、芳香烃)、含氧有机化合物(醛、酮、醇、醚等)、卤代烃、含氧化合物、含硫化合物等。     近期,丰县环保局对石油化工和包装印刷两大行业的企业名单进行了梳理,选取典型企业开展《VOCs排放信息申报表》试填报工作,并根据企业试填报情况开展实地学习调研。下一步,该局将对梳理出的两大行业企业开展2016年第4季度申报工作,根据申报情况征收VOCs排污费。自2017年开始,石油化工行业核算周期为一年,包装印刷行业核算周期为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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