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0网站安全检测平台
返回小程序
返回
包装新闻
《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收购者应负责

互联网

2015-07-21 09:17

 导读:《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规定,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及从事农产品收购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对其销售农产品的包装质量和标识内容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处理、处罚:
  
  使用的农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农产品包装过程中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强制性技术规范要求。
  
  应当包装的农产品未经包装销售。
  
  农产品未按照规定标识。
  
  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等质量标志。
为你推荐
关闭

积分规则|关于网站|投诉|导航|粤ICP备16025211号-1 |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2240号

纸引未来网 版权所有 ©2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