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9月,何某、莫某、龙某共同出资在东升镇设立一间印刷厂(没有进行工商登记),何某负责联系业务,莫某负责生产,龙某负责财务管理。1个月后,何某、莫某、龙某接受一名王姓男子(另案处理)的委托,在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印刷厂内印刷商标标识以及“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出品”字样的饮料罐罐盖。
近日,市第二法院结合案情,对主犯何某、莫某判刑7个月,各处罚金8000元,从犯龙某获刑半年,缓刑10个月,并被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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