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6年—1976年,国家对国有林场重视程度弱化,管理机构不稳,管理层级下调。林业部国有林场管理总局被撤销,除山西省外,其他各省(区、市)的国有林场管理机构均被撤并,大多数国有林场被下放到县、乡。各地随意侵占国有林地、偷砍滥伐国有林木之风盛行,致使国有林场经营面积缩小,有林地面积和森林蓄积量锐减。
1977年—1998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实施,国有林场逐步恢复,进入到稳定发展的新时期。各级林业部门普遍加强对国有林场的管理,重新组建了管理机构,明确国有林场应由县以上林业部门管理,形成省、地、县三级管理的格局。同时,随着各个领域的改革逐步展开,经济体制改革先行起步。1981年,财政体制改革实行“分灶”吃饭,原由中央财政直接管理的国有林场事业费逐级下放,由于种种原因事业费难以全部落实,国有林场成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进入上世纪90年代,一些地方政府为了发展经济、甩包袱,进一步中断了应当给予国有林场的投入和扶持政策,将国有林场作为生产性事业单位进行管理,经费实行自收自支。国有林场既不像事业单位也不像企业,得不到事业单位正常发展应享受的扶持政策,也得不到企业应享有的自主权和灵活、完善的经济政策,严重制约了国有林场的更大发展。
1996年至2003年,因生态转型,国有林场陷入发展困境。国有林场连续多年出现全行业亏损局面,资产负债率不断提高,有20多万职工基本处于待业状态。特别是2000年以来,随着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的实施,我国采取了禁伐限伐政策,国有林场木材产量大幅调减,木材加工等项目受到挤压,收入明显减少,职工生活日益困难,国有林场陷入“资源枯竭、经济危困”境地。
2003年至今,逐步启动国有林场改革。200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国有林场改革。国家林业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部门,开展大量调查研究,形成国有林场改革的基本思路。经国务院批准,河北、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湖南、甘肃7省开展国有林场改革试点。2015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国有林场改革方案》,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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