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15年12月1日、2016年1月14日对东晟纸业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年产30万吨瓦楞原纸暨园区集中供热项目(一期)”需配套建设的环保治理设施在未建成的情况下,未经环保部门许可,擅自投入生产。
以上事实,有昆明市环境监察支队2015年12月1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6年1月14日《调查询问笔录》1份、《现场检查(勘察)笔录》1份、2015年12月15日《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份等证据为证。
东晟纸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第二十三条“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之规定。
昆明市环保局于2016年1月26日告知东晟纸业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东晟纸业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东晟纸业于2016年1月29日向昆明市环保局递交了《关于给予减轻行政处罚的申请》,请求减轻行政处罚,主要理由如下:1.市场销售形势严峻,公司财务状况困难;2.目前,公司已全面停止生产。3.《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3年修订)》处罚标准为4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经会议讨论研究,昆明市环保局认为东晟纸业认错态度较好,且立即停止了违法行为,符合减轻处罚条件,按照《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标准(2013年修订)》处罚标准,以下限罚款额度给予处罚。昆明市环保局决定:
1、责令东晟纸业立即停止生产;
2、罚款四万元(40000.00元)
云南东晟纸业建设项目位于宜良县工业园区箱板纸包装片区,占地面积200亩,项目建设规划了生产线3条,年设计产量为30万吨;其建设内容包括制浆车间、造纸车间、锅炉房、成品库、料场、污水处理站、自备发电机组、集中供热系统以及配套的生活办公设施。
语音播放
粤公网安备 44011202002240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