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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8-10-20  来源:纸引未来网公众号   责编:鸿雁
核心提示:10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纸引未来网讯 10月15日,财政部、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去产能和调结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的通知》,对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企业,自停产停业次月起,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企业享受免税政策的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按照去产能和调结构政策要求停产停业、关闭的中央企业名单,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发布,其他企业名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去产能、调结构主管部门认定发布。
 
  通知指出,企业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进行减免税申报,并将房产土地权属资料、房产原值资料等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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